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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6-3-7 23: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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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北省-张家口市联通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越级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常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节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七节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节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九节:处罚基本原则:
1、违反纪律条令五大基本原则的立即开除军籍。
2、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一至第九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记过、降衔、降职处份。
3、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十至第十三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降衔、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处份。
待训新兵安泰(1903858792) 23:19:33
是
一旅代连长伊利<15235214160> 23:19:47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节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节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三节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特殊措施
凡做出严重违反我军纪律、影响我军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以及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开除军籍。开除军籍后无特殊贡献半年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可向处分实施权限主体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第九章 退役
一、士兵下队后未满三个月,无法继续履行服役职责或不愿再继续留队服役,一律按清退处理,不保留军籍编制。
二、士兵下队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红尖服役或长期不能完成各项工作者,可以退出现役,保留红尖军籍。
三、士兵退役由支队或相当于支队一级申报,战区批准并报总政治部备案。士兵入伍满半年时间后若在短时期内无法履行服役义务,可以申请转入区直属中队,由中队或相当于中队一级机关批准。
退出现役后,必须退出所有红尖编制内作战群体,无特殊贡献三个月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以上条令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待训新兵安泰(1903858792) 23:19:58
是
一旅代连长伊利<15235214160> 23:20:14
红色尖兵特战总队 总政治部 总参谋部
附: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工作区奖罚细责
依据《红色尖兵特战总队组织纪律条令》,特制定以下奖罚细则:
一、奖励条件:
工作奖励:
1、在队内发言、发贴、守纪及完成上级任务方面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可获得嘉奖。
2、在总队建设上提出有效建议并获得实施的可获得嘉奖。
3、对其他同志的严重错误提出批评、举报的可获得嘉奖。
4、为总队每扩充五名同志并能通过考核正式进入总队的可获得嘉奖一次。
5、为总队的宣传、发展、建设做出卓有成效的突出贡献者可获得三等功一次。
6、区队、支队或其它单位部门在阶段性比武练兵或其它总队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可获得集体嘉奖或集体三等功。
7、每年度可分配各支队几名优秀士兵名额进行表彰,一般为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由大队实施。
8、红尖内工作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三等功以上奖励。
9、队员身为学生者,获得校三好学生或校级以上竞赛奖励的可以申报总队嘉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全国竞赛奖励的可以申报三等功。在单位获得本单位工作相关奖励的可以申报总队嘉奖,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社会相关活动而获得区级以上奖励证书的可以申报三等功。
发贴奖励:
1、创作五篇原创,可评定嘉奖一次。
2、获得五篇精华,可评定嘉奖一次。
3、获得三级精华勋章以上,颁发总队精华奖章一枚。
4、创作十篇原创,可颁发总队原创奖章一枚;红尖流通券200
6、在工作区获得精华五篇以上可颁发红尖精华原创荣誉奖章一枚;红尖流通券1000
7、个人嘉奖附加个人奖励红尖流通券200、三等功附加奖励红尖流通券500、二等功奖励红尖流通券1000、一等功奖励红尖流通券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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