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繁體中文 劰载中...

红色尖兵

 找回密码
 立即入伍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9|回复: 0

刑事诉讼法——13

[复制链接]

167

主题

613

回帖

4万

积分

三级军士长

UID
3850
好友
0
注册时间
2020-4-2
最后登录
2025-9-21
在线时间
3788 小时
积分
42487

战区个人嘉奖集体嘉奖文艺汇演铜质勋章

发表于 2022-5-10 09: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移动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分

参与人数 1贡献 +1 收起 理由
红尖独影 + 1

查看全部评分

【红色尖兵军衔】:三级军士长
【红色尖兵职务】:代理主任
【红色尖兵部门】:特战总队南部战区宣传部
【红色尖兵编制】:HSJB- TZ- NB-XC001
【红色尖兵军籍】:红尖8039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滑块验证:
高级模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入伍

本版积分规则

Loading...

QQ|Archiver|小黑屋|红色尖兵 ( 辽ICP备2025067198号 )

返回顶部
x

红色尖兵微信公众号

GMT+8, 2025-11-5 14:22 , Processed in 0.060279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红色尖兵 X3.4

© 2007-2025官方网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