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20-8-21 23: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辽宁省-0联通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46:01
第六节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七节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46:23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49:05
第八节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九节:处罚基本原则:
1、违反纪律条令五大基本原则的立即开除军籍。
2、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一至第九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记过、降衔、降职处份。
3、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十至第十三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降衔、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处份。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49:39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0:28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节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50:37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1:43
第二节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三节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52:12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2:49
第七章 特殊措施凡做出严重违反我军纪律、影响我军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以及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开除军籍。开除军籍后无特殊贡献半年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可向处分实施权限主体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53:17
是!
【中】待训新兵洛尘(魅火) 22:53:25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4:13
洛尘同志,安静!
【中】待训新兵洛尘(魅火) 22:54:21
明白!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4:42
想学习带完魅夜同志了在带你!
【中】待训新兵洛尘(魅火) 22:55:00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5:31
第九章 退役
一、士兵入伍后未满三个月,无法继续履行服役职责或不愿再继续留队服役,一律按清退处理,不保留军籍编制。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56:04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6:10
二、士兵入伍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红尖服役或长期不能完成各项工作者,可以退出现役,保留红尖军籍。
三、士兵退役由旅或相当于旅一级申报,战区批准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士兵入伍满半年时间后若在短时期内无法履行服役义务,可以申请转入战区支援旅,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一级机关批准。士兵退出现役后,必须退出所有红尖编制内作战群体,无特殊贡献三个月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56:46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6:55
以上条令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红色尖兵2007-08-1第一次修订2008-01-15第二次修订2008-12-17第三次修订2009-12-1日 第四次修订2011-03-23第五次修订 2016-01-19第六次修订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57:07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7:09
组织纪律条例学习完毕!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57:22
是!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7:39
都懂了吗?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7:52
不懂的现在问!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58:12
报告!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2:58:13
不懂我会随时提问的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8:19
好
【中】见习教官千罗 22:59:41
魅夜下去好好消化一下!
【中】待训新兵魅夜(清峰) 23:00:24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