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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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5 1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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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北京市联通
科目:组织纪律
教官:晓晨
2016-10-05 15:47:46 幽夜~冥蓝
大鱼
2016-10-05 15:47:51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到
2016-10-05 15:49:04 幽夜~冥蓝
我带你学习组织条例
2016-10-05 15:49:09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是
2016-10-05 15:50:47 幽夜~冥蓝
《红色尖兵组织纪律条令》 2016-01-19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红色尖兵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红尖日常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并结合红色尖兵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红色尖兵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红尖所有现役人员和下属编制内所有单位人员。
2016-10-05 15:50:47 幽夜~冥蓝
第二章 红色尖兵宗旨: 最高纲领:维护民族尊严和荣誉,发扬革命传统,培养军事爱好,提高军事素质,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为实现社会的科学、民主、公平,自由而努力。 最低纲领:通过各种活动提高网友军事素质,端正生活态度;改正不良习惯;培养礼节礼貌;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让没当过兵的同志更加了解和热爱军人 让当过兵的同志时刻牢记自己的军人使命。
2016-10-05 15:51:59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5:53:27 幽夜~冥蓝
第三章:部队纪律 纪律的五大基本原则: (一)执行中国共 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红尖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红色尖兵纪律要求每个成员必须做到: 第一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二条 不得违反红尖宗旨,进行国家分裂、民族分裂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
2016-10-05 15:53:27 幽夜~冥蓝
不得做有损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的言行。 第三条 严格禁止在论坛上发表伪原创。 第四条 所有同志需自觉维护红尖形象,不得作出有损红尖声誉的言行。 第五条 各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对于个人和单位的错误,任何人都可以在工作区发贴指出并批评,但只限于错误的本身,不得上升到错误以外的私个问题进行指责、抵毁、谩骂。
2016-10-05 15:54:37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5:55:08 幽夜~冥蓝
第六条 红尖成员与其他合法社团发生矛盾,需先向直接领导汇报,不得自行向其他组织进行挑衅、攻击,或发表不利于部队之间团结的言论。 第七条 红尖人员与外部成员发生矛盾,可到相应板块投诉,涉及高层、版主,需先行向各级领导汇报,尽量由领导出面调解。不得在论坛任何版面使用人身攻击语言谩骂任何其他网友。 第八条 红尖成员必须遵守论坛的有关规定,严厉禁止发表违反论坛规定的言论. 第九条
2016-10-05 15:55:08 幽夜~冥蓝
各单位成员应经常在红尖首页进行发贴、发言,原则上每天必须报到,有事须请假。 第十条 每一名正式进入红尖序列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头像、签名和作战群名字,对于部队授与的军籍、军衔、头像、签名以及作战群名字不得修改。
2016-10-05 15:56:20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5:56:47 幽夜~冥蓝
未经红尖授权允许禁止在红尖范围外以红尖名义和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关于编制以外群组的认定和审批标准如下:一,非各种重大活动纪念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群一律不予备案。(比如总队拉练纪念群和学院班级群属于重大活动纪念和具有历史意义。)
2016-10-05 15:56:47 幽夜~冥蓝
原第十一条 红尖现役成员不得以红尖内ID组建其它团体,未经允许不得参与加入其它团体,如果特殊原因有三名以上现役人员加入必须向军务部门申报备案。未经红尖授权允许禁止在红尖范围外以红尖名义和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修订为红尖现役成员不得以红尖内ID组建其它团体,未经允许不得参与加入其它团体,如果特殊原因有三名以上现役人员加入必须向军务部门申报备案。
2016-10-05 15:58:09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5:58:20 幽夜~冥蓝
二,战区主官级以下建群原则上不予备案。三,各单位组织活动临时征召的群,在活动后应及时解散。不得以各种名义备案。四,原撤销编制单位相关作战群未及时解散的,不得改换名字另起名进行备案。五:各种讨论组皆视为非法存在,一经查出,与非法群同等处理。六:本节内容不包含但不排除因各种原因打入,派遣各类工作人员的相关群组。(例如原征兵群等)
2016-10-05 15:59:06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5:59:10 幽夜~冥蓝
第十二条:未经上级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脱离所属单位作战群,非本单位人员禁止进入作战群,不同单位非执行特殊情况或任务不得串群。如果因意外原因掉出必须马上申请归队,超过二十四小时未归按逃兵处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作战群内使用马甲,严禁在各群说脏话,做任何有损军人声誉和与军人形象不般配的言行。 第十四条 红色尖兵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
2016-10-05 15:59:10 幽夜~冥蓝
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2016-10-05 16:00:00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6:00:05 幽夜~冥蓝
第四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优秀士兵(每年度) (三)三等功; (四)二等功; (五)一等功; (六)荣誉称号; (七)颁发勋章。
2016-10-05 16:00:05 幽夜~冥蓝
第十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十六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罚,依据以下几章之具体规定执行。
2016-10-05 16:00:35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6:00:39 幽夜~冥蓝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队员,可以提前晋衔并做为后备干部选拨时的优先考核标准。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战士的奖励: (一)嘉奖可以由旅或相当于旅一级主官批准; (二)优秀士兵、三等功可以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级别主官批准;
2016-10-05 16:00:39 幽夜~冥蓝
(三)二等功,一等功、荣誉勋章、荣誉称号的颁发由红尖军委会研究批准。 干部的奖励: (一)营以下干部三等功以下级别奖励由战区一级实施。 (二)副旅以上干部三等功以下级别奖励由战区报政宣部批准实施。 (三)干部三等功以上奖励级别由军委批准实施。
2016-10-05 16:01:13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6:01:26 幽夜~冥蓝
单位奖励:所有单位奖励由红尖军委批准实施。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推荐或者政工部门提名,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填写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和请示,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 2、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前,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事迹和奖励条件,确定奖励等级,并组织公示。
2016-10-05 16:01:26 幽夜~冥蓝
3、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对个人和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第六节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由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颁发奖励命令并授与相应奖章。个人和集体在同一个奖励项目上获得新的奖励并且超过上次奖励级别的,一般只颁发高级别奖章,获得奖励级别与以往相同的,可累积记录奖励次数。
2016-10-05 16:02:03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6:02:11 幽夜~冥蓝
第七节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节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原第五章第九节第九节:处罚基本原则: 1、违反纪律条令五大基本原则的立即开除军籍。 2、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一至第九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
2016-10-05 16:02:11 幽夜~冥蓝
记过、降衔、降职处份。 3、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十至第十三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降衔、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处份。 修订为1、违反纪律条令五大基本原则的立即开除军籍。2、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一至第九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记过、降衔、降职处份。3、违反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十至第十三款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降衔、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军籍处份。4、违反纪律条令第十一章相关内容,
2016-10-05 16:02:11 幽夜~冥蓝
一经核实相关部门应予以责令限期解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说明的,参与人员一律开除军籍。
2016-10-05 16:02:55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6:02:59 幽夜~冥蓝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节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2016-10-05 16:02:59 幽夜~冥蓝
可以直接开除军籍。开除军籍后无特殊贡献半年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2016-10-05 16:02:59 幽夜~冥蓝
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第二节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第三节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特殊措施 凡做出严重违反我军纪律、影响我军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以及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016-10-05 16:03:35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2016-10-05 16:04:21 幽夜~冥蓝
第七章 特殊措施 凡做出严重违反我军纪律、影响我军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以及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开除军籍。开除军籍后无特殊贡献半年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可向处分实施权限主体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第九章 退役 一、士兵入伍后未满三个月,无法继续履行服役职责或不愿再继续留队服役,一律按清退处理,不保留军籍编制。
2016-10-05 16:04:21 幽夜~冥蓝
二、士兵入伍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红尖服役或长期不能完成各项工作者,可以退出现役,保留红尖军籍。三、士兵退役由旅或相当于旅一级申报,战区批准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士兵入伍满半年时间后若在短时期内无法履行服役义务,可以申请转入战区支援旅,由战区或相当于战区一级机关批准。 士兵退出现役后,必须退出所有红尖编制内作战群体,无特殊贡献三个月内不得在任何战区复训。
2016-10-05 16:05:35 待训新兵大鱼(1476914602)
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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