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绒花 发表于 2020-8-21 00:04:51

红色尖兵军官服役条令(20200819修改版)

红色尖兵军官服役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第七章军官职责第八章 军官退出现役第九章 附则附录:一、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红尖各单位顺利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红色尖兵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指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虚拟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履行红尖条令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红尖部队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队员公论。 第五条 红色尖兵按照体恤现役军官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红色尖兵军委政治工作部(以下简称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特战总队的政治机关主管各战区的军官管理工作,校联委,预备役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 产党,忠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坚定的革命理想和信念,坚持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红色尖兵的建设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遵守红色尖兵的各项条例、条令,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了解现代军事常识、掌握基本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经过红尖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五)注册名字ID使用简体中文汉字,健康向上,富有朝气,能够展现中国军人特有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红尖优秀排连营职干部进入红尖教导旅学习毕业;取得军官资格。(二)接收其他社会优秀成员培训代职;(三)由特招的文职、专业干部改任;(四)招收红尖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无参加任何会社人员)。 特殊时期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五)选拔红尖优秀正旅级以上干部进入红尖政治指挥学院学习毕业,取得中高级军官资格。.第十条 红色尖兵现役军官,正营职以下实行教导大队培训结业,副旅职以上由总部统一选拨,经政治指挥学院面试,学习毕业晋升军官的制度。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队员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命正旅职或相当于本级以上正式军官职务,必须先经红尖政治指挥学院毕业并考核合格;未经考核不得任命为正式职务。任命正连级以上军官,一般应经过教导旅学习并获得相应资格。 军委各部机关下属各处级军官,必须先经红尖政治指挥学院毕业并考核合格,未经考核不得任命为正式职务;各部处级机关参谋干事,一般应经过教导旅学习并获得相应资格,方可任命为正式职务。 第十二条 军官隶属、职级、任免权限:
(一)红色尖兵军委会:
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军委四部正职、由军委会主席任免;
军委四部副职由军委会决定,政治工作部代行任免;
军委四部各处正职(含)以下和直属单位所属军官由政治工作部任免。
(二)特战总队:
总队长、总政委由军委会主席任免;
副总队长、副总政委由军委会决定,政治工作部代行任免;
战区司令、战区政委、战区参谋长由政治工作部任免;
战区副司令、战区副政委、营长,教导员由特战总队任免;
副营长、副教导员、连排级基层教官由战区任免。
(三)预备役总队:
总队长、总政委由军委会主席任免;
副总队长、副总政委由军委会决定,政治工作部代行任免;
机关各处级干部、支队长、支队政委(含)以下由预备役总队任免。
(四)校联委:
校联委主席由军委会主席任免;
校联委副主席由军委会决定,政治工作部代行任免;部长(含)以下职务由校联委总部任免。(五)复训人员原则上安排在战区或其它现役单位服役,不满三个月考察期,不得调任。考核期满后,应该取得相当单位的服役表现证明,方可考虑任职。注1:学员干部一般指临时任命的已经进入政治指挥学院学习的学员担任代理中高级干部职务.正旅职(含)以上正式职务必须从具有红尖政治指挥学院毕业资格的干部中选拨任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学员干部代理 。正营以下军官应具备教导大队学历资格。

雪绒花 发表于 2020-8-21 00:06:21

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或发生严重违纪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任何一级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担任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任职时的入伍年限分别为: 正连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取得档案认证资格)正营职:三个月以上(必须取得档案认证资格)正旅职:六个月以上(必须取得院校资格,红尖实名认证资格)副战区职:九个月以上(必须取得院校资格,红尖实名认证资格)战区正职以上职务从副战区级干部中按德材标准选用提拔(必须取得红尖实名认证资格,院校培训毕业,累计二年以上红尖军龄,作出重要贡献)。副旅级以下各级副职军官需满足任职前正职最低期限,各级代理职务:必须满一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战区正职到副营职级别军官,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军委政治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超过任职期限不能晋升或调整的将按转业或退役处理。 第十六条 认证档案认证:个人资料,个人照片,建立军官档案。实名认证:工作区实名认证,需提供身份证照。 第十七条 担任战区副职(含)以下职务军官的任职最低时间为二个月,战区正职(含)以上军官的最低任职时间为六个月,任职时间不满规定的不得予以晋升或按同级干部转业。(不含代理期)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军官,任职的最低时间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按照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时间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在线时间、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三条 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担任军委委员职务的军官,战区正职和战区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时间分别为三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军委会委员可再延期一年),应当免去或调整现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红尖建设的需要,总部可以向非红尖单位或部门派遣军官,执行红尖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军官可以按照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一)作战部队担任正旅以下主官职务的,六个月;担任战区副职以上至直属单位各级主官职务的,十二个月;(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相当于战区副职以下主官职务的,十二个月;   (三)机关担任参谋、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十二个月;担任参谋,教员及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军官轮岗和交流应定期举行,交流时间至少一个月以上。 第三十条 军官原则不许越级管理和指挥,除战时或重大突发事件以外。 第三十一条 军官原则不得在其他作战单位群担任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军官在执行职务时,如有不妥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沟通。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红色尖兵总队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及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停职、撤职、开除军籍以及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处分。各级军官处分应按照组织纪律条例规定的处分权限实施。第三十五条 被撤职的军官,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安排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受到红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个月内不得任命新的职务,受到红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二个月内不得任命新的职务,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官,三个月内不得恢复或担任原等级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 军官违反法律,构成言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根据本人现役职务军衔可以申请对应工作区军衔,按照红色尖兵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红色尖兵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精华奖励,原创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奖励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军官按不同等级将享受到任务预支金,但金额按各单位总财政比例提取,一般不超过10%。 第四十条 军官享受工作区相应军官待遇。 第四十一条 军官如有在岗不负责或消极怠工,违抗命令等情况,将取消工资及其他待遇,具体情况由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军官私自离队将取消一切军官待遇。


雪绒花 发表于 2020-8-21 00:06:40

第七章 军官职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军官领导和实施本单位具体工作并为之负责。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必须按职务安排布置日常工作,并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特殊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述职报告,由各级主管负责。战区正职以上军官必须向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汇报。
第八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军官认为不能担任职务的,应当进行调整或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服役最高年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或退出现役:   (一)任本职已满最高时间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八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退出现役后,取消一切军官待遇。军官退出现役后,无特殊贡献三个月内不得参加复训. 第四十九条 士兵获得过总队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军官曾任正旅职以上满三个月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采取转入非作战直属机构的方式安置;战区正职级别以上干部可以转入红色尖兵顾问机构。不再担任和保留红尖任何职务的,应当退出所有工作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红色尖兵政治工作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军官奖罚实施办法,报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红色尖兵军事委员会 2007年5月25日颁布    8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8月19日修订------------------------------------------------------------------------------------------------------------------ 附一:红尖政治指挥学院招生要求 (2020版修订) 一、入伍满三个月以上。(特别优秀的由本单位主官担保可以放宽时间年限,但入伍时间不得低于一个月)二、政治合格,思想过硬,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在日常工作中表现良好,一个月内未受过总队警告以上处分,通过教导旅培训结业并担任过副旅以上职务的军官。四、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时间充足,初步掌握部队日常工作的方法和流程。五、战区推荐,向政治指挥学院进行申报政审。六、政治工作部批准审核后进入学院学习。
附二:红尖军官军衔等级,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红尖现役军官军衔共分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红尖现役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初级士官(下士、中士);士兵 (上等兵、列兵);士兵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列兵为最低军衔。 指挥体系:军委会---主席负责制军委各部---部长负责制各总部--- 主官负责制战区及战区编制单位---军政主官分别负责制

红尖神雕 发表于 2020-8-21 08:06:01

             预备役收到!

红尖十夜 发表于 2020-8-21 09:22:23

政治部兼中部战区收到!         

尖兵寒枫 发表于 2020-8-21 09:53:13

            独立旅收到!

红尖潮音 发表于 2020-8-21 10:00:47

                特总收到

红尖夏樱 发表于 2020-8-21 10:43:01

南部战区收到!                                 

红尖小霄 发表于 2020-8-21 10:50:16

东部战区收到!

尖兵波波 发表于 2020-8-21 19:54:45

            独立旅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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