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战区退役安置命令
第二战区退役安置命令根据《红色尖兵组织纪律条例》第九章第二条 士兵入伍满三个月以上,无法继续在红尖服役或长期不能完成各项工作者,可以退出现役,保留红尖军籍。现有以下同志无法在战区完成日常任务经过谈话以及战区领导同意对以下同志做出退役安置;
红尖伊利uid 93 军籍;红尖01901 红尖凤飞 uid 1448军籍:红尖20006
保留红尖军籍,三个月内不得复训 注:凤飞不满3个月 不保留军籍.
附: 第二战区战略支援旅群号241096904
二战区司令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
页:
[1]